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保4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友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5幢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27470U。
法定代表人:***。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执保4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友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友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