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友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友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1081号之三

被执行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27470U,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5幢140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xxxxx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58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前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戴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