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香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婵媛,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炳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8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1.案涉合同的名称虽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合同》,但案涉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光伏发电项目方案设计、设备安装、电网接入申请及供电局的并网验收,上诉人提供的主要是专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此外,依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案涉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该案由也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约定也应当以实际发生为事实,而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在天河区签订涉案合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合同》是先由上诉人在佛山市签订后由被上诉人在白云区签署,然后再由被上诉人将合同邮寄给上诉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与广州市天河区没有任何联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有“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工期”、“交付与验收”、“设计与安装”、“质量标准与售后服务”等条款,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2号之3,该址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83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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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