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5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3座13层01-06**02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69853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2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财产查找:经向全国执行查控网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财付通账户。
处置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358.80元,扣除执行费82元,余款276.8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5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一:当事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送达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广场1705
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无
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
户名: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厚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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