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5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3座13层01-06**02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69853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费82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财产查找:经向全国执行查控网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 处置情况: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暂无余额可供扣划; 二、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566.02元,扣除执行费82元,余款484.0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54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一:当事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送达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广场1705 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无 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 户名: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厚辉支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