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5650号
原告:珠海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744XO。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攀,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创园10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9E。
法定代表人:聂某1。
原告珠海市***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1元,由原告珠海市***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梁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