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529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高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冶金花园7-1-602。
法定代表人:刘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攀,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创园10栋501。
法定代表人:聂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高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高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双方均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撤诉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珠海市高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62元,由原告珠海市高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2元,由反诉原告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