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852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锋,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牟山水库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处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