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460号之一
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河北军宽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