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与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