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526号
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64857151L。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1,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