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与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10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32号营业用房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汇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飞龙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