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30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门国听,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2015年5月22日,权利人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招待所、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存款391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