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门国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华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河南省永联中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