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滨江大道10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