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3564号
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滨江大道1099号。
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市宏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