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619号
原告: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1-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6371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33688号海关卡口办公楼西楼104室A3席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16YU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