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布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留存在集宁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上的执行案款838544.54元。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留存在集宁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上的执行案款838544.54元,期限截止到2021年5月6日; 案件申请费4712元,由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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