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858101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东段路**织机构代码:0996903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106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华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368197.9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60元、执行费260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一处房产(有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8月17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2368197.9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60元、执行费2608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华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