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初23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路66号亚太创客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3679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日照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01419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5元,减半收取146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