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5执保565号
申请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08117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石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9208199G。
法定代表人:梁锐标。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73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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