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5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代码91440700740811714K。
负责人***,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代码9144070572920819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款194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共4120000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本院另案查封的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地号:0603003027)、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土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地号:0602000019)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等待另案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0127.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另案查封的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地号:0603003027)、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土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地号:0602000019)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等待另案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30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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