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0811714K。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粤0705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持有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金499069股得款1001206元,扣除司法辅助服务费4000元,余款发放给申请人;

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514.34元,扣除执行费15547元后,余款发放给申请人;

四、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款项1295173.3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705执3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吴文兴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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