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070号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园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0811714K。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8.51元(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