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5293号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住所:嘉定区安亭镇绿环路1000号3幢底层A区。
法定代表人CHUNGCHEEKEONG,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之麟,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东白沙河片区。
法定代表人童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宏,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9元,减半收取1434.5元,由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娴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