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5536号
上诉人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尼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依法改判笔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7,500元。事实和理由:笔克公司与尼塔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其不具备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的资质,由于笔克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双方所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因笔克公司有布展设计的资质,故尼塔公司同意支付该部分1,600,000元设计费,其余部分因合同无效,剩余设计费417,500元应当由笔克公司返还尼塔公司,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仍判决支持笔克公司主张无效合同部分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由笔克公司员工成立的上海伍尼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尼福公司”)先起诉笔克公司,再由笔克公司起诉尼塔公司,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笔克公司提交的建筑设计成果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尼塔公司只能另外委托他人进行设计,一审法院认定笔克公司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为查明事实,尼塔公司曾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以同意,违反相关法律程序。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
笔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尼塔公司的上诉请求,尼塔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公司,在发包项目时应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尼塔公司已经获得设计成果,不能以笔克公司没有资质而拒绝支付对价。笔克公司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向伍尼福公司支付了设计费,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当初是尼塔公司要求笔克公司转包给伍尼福公司的,根据法律规定,尼塔公司应该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笔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尼塔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957,500元;二、尼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1,490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560,000元自2015年8月26日起算,397,5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算)。 尼塔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笔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017,5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笔克公司与尼塔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扬州马可波罗梦幻花海项目商业街区设计合同。约定由笔克公司完成项目整个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合同总金额为3,975,000元,其中建筑设计费1,375,000元,室内设计费1,000,000元,布展设计费1,600,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中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由吴迪团队完成设计。预定完成设计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完成建筑设计,6月5日完成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上述合同订立后,笔克公司依约将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委托吴迪团队(吴迪后设立了伍尼福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笔克公司补签了设计合同)开展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工作。吴迪团队于2015年5月1日向尼塔公司提交建筑设计成果电子稿,6月16日向笔克公司提交室内设计成果并于7月5日向尼塔公司提交施工图电子文本CAD文件。吴迪团队完成了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任务并进行驻场指导。笔克公司承担的展览陈设设计也于2015年8月21日将最终设计成果交付尼塔公司。在此期间,尼塔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8月19日二次支付给笔克公司设计预付款及进度款等计2,017,500元,其余款项未再支付。2016年5月1日,项目开业。吴迪团队因笔克公司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涉讼,获得支持,法院判令笔克公司支付吴迪团队剩余设计费。现笔克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笔克公司取得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一级资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尼塔公司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笔克公司与尼塔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因双方均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合同中的展览陈设设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部分约定有效。合同无效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笔克公司向尼塔公司主张约定设计报酬。现笔克公司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尼塔公司理应参照约定支付报酬。至于笔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有效部分的应于支持。因双方均无法确定尼塔公司支付的价款指向何种设计任务,故违约金起算以验收通过实际使用日即2016年5月1日起算为妥。至于尼塔公司反诉中要求笔克公司赔偿损失一节,尼塔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且尼塔公司也有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设计费1,957,500元;二、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算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笔克公司与尼塔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由于双方均无相关资质而致合同部分无效。鉴于合同无效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笔克公司已经完成全部约定义务,尼塔公司实际采用了设计成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尼塔公司理应参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无不妥。尼塔公司上诉认为除合同有效部分涉及的1,600,000元外,尼塔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无效部分的设计费应由笔克公司返还,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尼塔公司认为笔克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尼塔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尼塔公司上诉对一审判决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尼塔公司提供案外人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表,证明笔克公司交付的建筑设计成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笔克公司认为尼塔公司提供的该材料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该材料不能证明尼塔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尼塔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尼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2.50元,由上诉人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刘金 审判员  高 胤 审判员  彭 浩
书记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