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4662号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绿环路1000号3幢底层A区。
法定代表人:CHUNGCHEEKE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顾禕,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众创智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89号东100米中移在线新园区运营支撑中心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创智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0元,由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