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4210号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湘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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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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