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3民初422号
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