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3民初422号 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