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4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7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19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经本院查证属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春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亢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