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某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30号
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开发区五洲国际广场一期A座办公楼1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南部自然博物馆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5.00元,减半收取计4312.50元,由原告吉林省勤上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