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6民初8441号
原告: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丹、姜媛,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瑞通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
原告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瑞通商贸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