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4843号
原告:杨冬,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汉族,19***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