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6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乡*家茺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
被执行人抚顺天驰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乾安街。
被执行人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东诉被执行人**、抚顺天驰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铠力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辽0106民初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3113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查询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