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宋义仲,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步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诉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本院于2019年1月09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采取任何措施。
本院于2019年1月09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09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通过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
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0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35065.0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兰坛
审判员 孙祥海
审判员 蒋宝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