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执1002号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菏***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0863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菏***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完结说明:被执行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了(2021)济仲裁字第0863号调解书约定的剩余款项。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菏***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执行费5170元。基于菏***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结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将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执1002号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菏***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0863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菏***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完结说明:被执行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了(2021)济仲裁字第0863号调解书约定的剩余款项。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菏***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执行费5170元。基于菏***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结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将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