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925号
原告:四川杰成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3栋3楼4号。
法定代表人:余嘉陵。
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雄。
原告四川杰成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杰成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四川杰成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