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1单元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