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1单元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