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001号
原告:成都大观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
法定代表人:邓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1单元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大观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大观机电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大观机电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