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587号
原告:日照市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院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日照市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