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9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6080.38元,负担执行费4341元。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96080.38元及执行费4341元,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