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开民保字第248号
申请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秦钢,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22万元及房屋一处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二、查封担保人费立功位于日照市山海天路西、太公二路南(海天园南区)018幢01单元阁楼01号(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