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3、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2022)鲁1102执恢402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配金额为16702.56元,申请执行人应分配15962.56元,转执行费740元;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杨永彬
审判员 吴志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