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芳,女,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冉保明,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FLJ7Q,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富路南段锦绣华都1幢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恬。
被告:会东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6009074292N,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人和西巷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习明。
原告***诉被告***、***、冉保明、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东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需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尔莫日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