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桂辰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川34行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桂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组“公园2018”**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学飞,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段锦绣华都*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朱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以公司名义参加、签署、澄清、说明本案。
上诉人四川桂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辰公司)因国资行政监督一案,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凉山州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高学飞、许骥,被上诉人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凉山州发改委作出了凉发改社会[2015]478号《关于转下达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87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680万元,地方投资195万元。2015年8月6日,凉山州发改委作出凉发改招标函[2015]194号《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函》,核准了招标事项为公开委托招标。
桂辰公司和骏腾四方公司都参与了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2017年11月2日上午,在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桂辰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1月6日,评标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四川建设网公示。《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在财务方面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此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以骏腾四方公司提供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无任何数据,无法证明其财务状况无亏损为由,将骏腾四方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017年11月6日至8日(公示期间),骏腾四方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向招标人越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异议,称评标委员会不应该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要求复核,其理由是:一、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在12月31日前未开展建筑工程经营业务,无财务报表数据,且没有任何会计数据要披露,说明公司该年度既无盈利也无亏损;二是公司本可不提供财务报表,提供的财务报表也能体现无亏损。2017年11月13日,凉山州发改委组织召开招标人、异议人、中标侯选人、评标委员会等参加的异议处理质证会。2017年11月14日,招标人向骏腾四方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函《越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招标问题的答复函》,认为评标委员会对骏腾四方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的。2017年11月16日,骏腾四方公司不服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分别向凉山州规建局和凉山州发改委提起投诉。骏腾四方公司向凉山州发改委递交了《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投诉》。凉山州发改委受理投诉后,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2017年11月17日,凉山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发函,即凉招管办函[2017]2号《凉山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招标问题的函》,其上载明:“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见附件),经查均为空白。请你单位确定该财务报表能否证明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年度内无亏损?请在收到函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回函。”2017年11月18日,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凉山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回函,即《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招标问题的回函》,其上载明:“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7日出具的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川世会(2017)审字第4-12号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能证明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无亏损。”
2017年12月2日,凉山州发改委针对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函组织了质证,骏腾四方公司、评标委员会、越西卫计局、世润公司、凉山州规建局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参加质证并形成质证笔录。2017年12月5日,凉山州发改委作出了凉发改招标[2017]950号《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骏腾四方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世润公司依法独立审计并确认能体现无亏损,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其理由不成立。凉山州发改委责令评标委员会予以改正。2017年12月22日,招标人越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推荐骏腾四方公司为中标侯选人,2017年12月29日,招标人越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骏腾四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目前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已经完成桩基础施工。2018年1月4日,桂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四川骏腾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山州发改委系依法成立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具有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凉山州发改委受理投诉后,依法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2017年11月17日,凉山州发改委向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发函,请其确认经其审计的骏腾四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能否体现无亏损。2017年11月18日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后,凉山州发改委还组织招投标相关部门及桂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骏腾四方公司参加质证。凉山州发改委在“三定方案”和“行政权力清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以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和证明为依据,作出凉发改招标[2017]950号《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桂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川桂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凉发改招标(2017)950号《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桂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桂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2017第950号《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段招标投票处理决定书》。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是:1.一审采信证据错误。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供了被上诉第三人登记备案的财务报表和登记备案的取得建筑总承包三级资质的资料,这些证据证明被上诉第三人在公司经营规程中必然发生相关费用,其会计报表不应当是无任何数据,被上诉第三人没有按照会计准则,依法提供会计报表。且在本案发生后,在凉山州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明确,提供空白的财务报表将被作为废票处理。这从实际也说明第三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与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是冲突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上诉第三人财务报表有费用支出,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应当是亏损的。而被告依据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没有数据的,是说明财务报告体现无亏损。两份内容不同的财务报表不可能都是真实的。必然至少有一份是虚假的,是不合法的。2.一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凉山州政府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中并无处理招投标争议的规范,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处理招投标争议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中,未对被上诉人在作出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作出认定,所以一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3.被上诉人在作出决定时,程序不合法。在处理投标异议时,被上诉人虽然开了听证会,但是在听证中,包括业主、评标专家、县发改委人员,都是支持评标委员会将第三人投标作为废标处理的。但是,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其作出处理决定经过了内部的合议,其处理程序不合法。同时,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资金875万元,属重大工程项目,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处理争议时,应当调取相关资料,不应当仅仅凭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报告就认定被上诉第三人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也应当审查、研究决定,而不能形式审查,以所谓的“谁审计、谁负责”作为自己做出决定的依据。
凉山州发改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没事实根据也没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应当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凉山州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有权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工作,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2.答辩人的行政程序合法,也充分履行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3.答辩人认为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独立的审计能力,且在审计的专业能力上远远强于答辩人,其所出具的所有加盖其公章的文件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答辩人采信上述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反而是答辩人充分慎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
骏腾四方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案凉山州发改委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且原审原告和原审第三人都是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因此具有本案主体资格。凉山州发改委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组织招投标部门、桂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骏腾四方公司进行了调查、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凉发改招标[2017]950号《关于越西县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评标委员会予以改正,并告知了诉权,其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如果其审查审计存在错误则应由其承担责任,而不应通过鉴定来确认其是否合法。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向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因此,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对四川省世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给骏腾四方公司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鉴定,并对骏腾四方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给越西县卫计局的财务报表能否体现最近3年无亏损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四川桂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