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27执53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2546523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448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2640元,执行费4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在另案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苍南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