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5363号
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1组200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禹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桥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被告龙桥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桥社区支付工程款1274319.5元。事实和理由:忠禹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小区2#路北段、南段两处改造工程施工资格。双方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小区2#路北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小区2#路南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忠禹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工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龙桥社区未按时支付完毕工程款。截至目前,龙桥社区尚欠付工程款1274319.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
龙桥社区辩称,承认忠禹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工程款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但目前该费用的流程存在问题,费用未到达社区,故未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龙桥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龙桥社区承认忠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忠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忠禹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也已验收、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龙桥社区理应及时向忠禹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忠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4319.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4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付 静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