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8447号
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1组200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禹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桥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被告龙桥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桥社区支付忠禹公司工程款1362567元;2.判令龙桥社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由于龙桥社区的龙桥小区道路“白+黑”一期改造项目工程,将16米主道整体水平线抬高了,造成降雨时小区内巷道排水不畅,雨水直接倒灌至居民家中。小区居民多次向社区等部门反映,由于临近雨季时间紧迫,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诉求,龙桥社区直接安排忠禹公司实施了龙桥小区9米巷道排水沟的紧急抢险改造工程,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案涉工程2018年3月6日开工至5月份结束,工程造价由龙桥社区指定的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审核,审核完成后,双方签订了《竣工结算书》。经忠禹公司多次催收,但龙桥社区至今未支付。
龙桥社区承认忠禹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龙桥社区承认忠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忠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龙桥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之间口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忠禹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已经验收、结算,龙桥社区理应及时向忠禹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拖欠工程款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忠禹公司要求龙桥社区支付工程款13625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256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2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