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术成、杭州元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华临建设建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6587号
原告:李术成,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黄彦昭,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生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华临建设建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3号2幢502C-111。
法定代表人:金中民,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术成诉被告杭州元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华临建设建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术成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术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术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术成负担。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