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禹泽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惠润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禹泽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02民初9845号
原告:固原市惠润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市惠润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市惠润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  芳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